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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保监局印发

《关于开展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财政奖补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财金〔2016〕36号

时间:2016-06-01信息来源: 河北省财政厅【字体: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有关保险公司: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财政奖补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保监局
                                              2016年5月31日
关于开展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财政奖补试点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支持我省各地做大做强特色农业,带动地方经济加快发展,根据《河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冀政〔2011〕113号)有关规定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特色农业的主要内容。特色农业目前主要包括我省境内具有各地特色的农业产业和列入国家名优特色目录的农业产品、设施农业、奶牛等。
第三条 特色农业保险承保主体。具有农业保险业务资格且在河北省境内设置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开发特色农业保险产品,与地方政府、部门对接,开展承保特色农业保险业务。
第四条特色农业财政奖补原则。发挥地方开展特色农业保险的主体作用和主动性,在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对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基础上,省级财政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给予奖补。以设区市级为单位开展的特色农业财政补贴,省级财政给予设区市级财政奖补,以县(市、区)级为单位开展的特色农业财政补贴,省级财政给予县(市、区)级财政奖补。
第五条特色农业财政奖补范围和标准。
(一)特色农业产业。以设区市或县(市、区)为单位开展特色农业产业保险,省级财政按照一般不超过当地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总额的30%给予奖补。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民族自治县,一般不超过当地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总额的40%给予奖补。
(二)特色农业产品。以设区市或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对列入全国名优特色农业产品保险,省级财政按照一般不超过当地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总额的40%给予奖补。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民族自治县,一般不超过当地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总额的50%给予奖补。
(三)设施农业。
一是将设施农业省级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范围扩大到全省。
二是提高省级财政补贴比重,降低省直管县和农户的负担比例。省、直管县(市)、农户支付比例为55%、15%、30%;省、设区市、县(市、区)、农户支付比例为30%、25%、15%、30%。
(四)奶牛。由原来的每头奶牛5600元保额标准调整为每头奶牛8500元保额标准。各级财政和农户保费分担比例分别是中央50%、省(对直管县25%、对非直管县15%)、设区市10%、县(市、区)5%、农户20%。
第六条奖补资金申报程序。
(一)设区市或县(市、区)为单位开展特色农业产业和产品保险财政补贴工作,同级财政需将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特色农业产业和特色农业产品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申报程序如下:
1.申报时间。每年8月底前,由设区市或县(市、区)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报送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申请。
2.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各地上年8月至本年7月特色农业产业或特色农业产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当地财政补贴政策方案、投保数量和保费规模等。
3.审核拨付。省财政厅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于下一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照规定时限对各地下达奖补资金。
(三)设施农业和奶牛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申报程序仍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报程序执行。
第七条奖补资金绩效管理。
(一)绩效目标。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重点对区域优势明显、特色突出、具有一定产业规模的特色农业产业和全国名优特色农业产品给予扶持,带动地方经济发展。
(二)绩效指标。根据项目目标,设置用于衡量项目绩效的绩效指标,确定绩效指标的目标值。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
(三) 绩效预算。根据《预算法》和绩效评价计划,加强资金绩效预算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下年度预算的参考。
第八条 奖补资金监督管理。
(一)申请省级奖补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如实报送申报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各级财政部门是特色农业奖补资金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奖补资金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省级特色农业奖补资金专项用于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对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