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发生以来,省财政厅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主动作为、履职尽责,及时出台一系列财税政策措施,坚决支持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确保财政支持疫情防控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有效发挥作用,是财政部门的重要任务。为帮助社会各界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财政支持疫情防控政策措施,省财政厅分类梳理了出台的政策措施,形成了《财政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措施问答》,供查阅。
一、面向个人的政策措施
(一)补助补贴
1.新冠肺炎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有何规定?
答: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全额承担。所需资金由各市县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各级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其余40%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中央和省级对各级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结算。
发热患者核酸检测费用,省级与市级财政各按50%比例分担,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负担。
门诊发热患者一般排查、检测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全额承担,按属地原则分级负担。
新冠肺炎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全额承担,按医院隶属关系分级负责。省财政对市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2.入境来冀人员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和隔离医学观察费用有何规定?
新冠肺炎患者费用。入境来冀人员新冠肺炎输入病例中,回国人员参加基本医保的,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就医地财政先行支付,确诊病例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其余40%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外籍人员参加医保的医疗费用支付执行医保政策规定,未参加医保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核酸检测费用。入境来冀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接受核酸检测,个人免费,所需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
食宿费用。入境来冀人员在指定场所接受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发生的食宿费用由个人负担。
交通费用。入境来冀人员中,接受核酸检测结果阴性的可以离开的、接受隔离医学观察期满可以离开和经治疗符合出院可以离开的由隔离点或定点医院送至机场、车站或市内交接点,后续行程费用由个人负担。
3.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有何规定?
答:人员范围: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一线医务人员以实际参加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等工作情况为准,不受编制、身份等限制。
计算和发放:一线医务人员领取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天数,按其直接接触确诊或疑似病例、标本(含尸体解剖)的天数计算。对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实际工作天数的1.5倍计算应发工作天数,对在集中隔离观察点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发现确诊病例的当日计算工作天数。在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定点医院的隔离区或其他收治确诊病例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隔离区直接参与患者救治的医务人员,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和病理检查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其他一线医务人员每人每天200元。支援湖北疫情防控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相应提高1倍。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不得按行政级别确定发放标准。
(二)税费优惠
4.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出台了哪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一是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二是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5.在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如何申请?
答:一是延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对已获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若感染新冠肺炎,可展期一年还款,财政给予政策贴息。二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根据《河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规〔2020〕1号)有关规定,向当地创业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提交担保和贷款申请。
6.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可享受哪些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答:受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做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三)其他
7.财政部规定的春节休市结束后,彩票代销者是否即可开业销售?
答:彩票代销者的具体营业时间,要参照执行所在地地方政府对公共文化场所、休闲健身场所、娱乐场所或旅游场所疫情期间营业的规定,必须符合所在地地方政府的疫情防控要求。
8.受疫情影响,2020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排有何调整?
答: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经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推迟举行,具体考试日期和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评估疫情防控对2020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排可能带来的影响,制定政策方案,确保考试平稳进行。
9.2020年度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选拔笔试时间推迟到什么时候?
答:财政部将根据疫情情况和各地疫情防控要求,适时确定2020年度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选拔笔试时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面向企业的政策措施
(一)资金支持
10.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使用贷款资金有哪些要求?
答: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使用优惠贷款要求:享受贴息支持的贷款企业不得挪用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不得将资金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不得将资金用于非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生产物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名单内企业疫情防控所需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资金规模;不得将运用专项再贷款发放的贷款资金用于名单内企业一般性资金需求;不得提前收回存量贷款续做以套取再贷款资金。
11.在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如何申请?
答: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降低担保费率,省财政给予担保费用降费补助。企业可向其合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出申请。
12.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哪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答:贴息资金支持的企业:一是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衣、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试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二是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三是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四是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五是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13.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如何确定?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各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积极组织符合支持范围内的企业申报,分别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部门审定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属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
14.人民银行再贷款如何发放?
答:人民银行向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企业发放优惠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优惠贷款。
全国性银行: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
15.财政贴息条件是什么,贴息力度如何?
答:财政贴息条件:一是企业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二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产生的合同申请。
贴息力度: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确保企业实际融资成本降至1.6%以下,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
16.如何申请财政贴息资金,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市县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交贷款合同、银行流水明细、企业账户信息等与疫情防控工作直接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国家统一调度的资料和文件),申报材料无需一次性提供,企业新获贷款合同可实时更新上报。
17.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疫情防控期间有无相应支持措施?
答:自2月24日起至2020年12月底,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费率由1.5%降至1%。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金融机构给予贷款展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同等担保展期,展期担保期内免受担保费。对申请额度30万元(含)以内的续保客户和30万元(含)以内的“政银担”前置推荐客户,一律取消反担保要求。对疫情防控稳产保供重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当降低担保准入门槛,优先受理,快速审批,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尽快放款。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客户信息传递不畅的情况,对手续办理采取临时性应急处置措施,简化审核审批流程,实施项目分类处置,努力支持满足融资担保需求。
18.在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方面,出台了哪些措施?
答: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特重大疫情防控的物资需求,按照政府储备、集中存放的方式,省级建立了重点物资储备库,发挥承储企业购货渠道优势,加大物资采购力度,支持医疗紧缺物资生产企业增产增供。同时,鼓励医用连体防护服、N95口罩、医用外科口罩、防雾护目镜/防护面罩、隔离衣等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对于积极响应省统一调拨要求,在疫情防治物资保障中积极供给政府收储的,按企业技术改造设备购置额的一定比例优先给予技改资金奖补,并在工业设计、两化融合、技术创新、品牌创建等领域优先给予支持。
(二)税费优惠
19.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国家出台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三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国家出台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二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等。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1.为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复工复业,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从2020年3月1日至5月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
22.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出台了哪些鼓励社会各界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为鼓励社会各界踊跃捐款捐物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出台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是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3.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出台了哪些免税政策,如何申请?
答: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规定的免税进口物资范围、免税主体范围、受赠人范围等,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关于申请方式,由受赠人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24.对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如何处理,如何申请?
答: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减免税申请人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含当日)向其所在地海关补办减免税手续后,办理退税手续。
25.对免税进口物资,如何快速办理通关?
答: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26.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出台了哪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
答: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出台了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具体如下:
一是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冠肺炎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二是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三是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上述政策自2020年1 月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四是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该政策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时止执行,以船舶进出港时点为准。对符合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由中央海事管理机构从经批准的相关银行账户中办理退费或从缴费人应缴费额中予以抵扣。
27.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出台了哪些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措施?
答:从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从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对困难企业最长缓缴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的最长期限进行减免。
28.疫情防控期间,出台了哪些稳定就业的政策?
答:明确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度全国城镇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企业稳岗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就业吸纳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者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范围。
(三)政府采购
29.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方面有哪些相关政府采购支持措施?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最大限度简化政府采购流程,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在保证采购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30.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
答:进一步简化采购程序,优化评标方式,鼓励实施网上投标、开标,已开通网上投标、开标、评标系统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供应商投标可不到开标现场,不再提交纸质投标文件。
31.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做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自2020年2月3日起,各级财政部门暂停在办公室直接接待外来人员递交投诉、举报材料。恢复日为河北省疫情应急响应解除之日;当事人可通过邮寄方式向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寄送投诉、举报材料,邮寄地址详见“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右侧“全省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栏目。每日17时以后收到的视为下一个工作日收到;当事人投诉、举报材料中须写明电子邮箱地址。各级财政部门受理回执等有关处理文书将以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馈;因疫情流行期间无法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调查取证工作的,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暂缓做出处理决定,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告知当事人。
三、面向机关事业单位的政策措施
(一)税费优惠
32.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出台了哪些免税政策?
答: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33.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措施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措施,应注意政策适用对象、执行期限、参保企业划型、缓缴处理等事项。
一是政策具体适用对象方面。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灵活就业办法缴费的参保人员(含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财政出资缴纳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参保人员。二是政策执行期限方面。减半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4月,免征政策2020年2月至6月。三是参保企业划型方面。省统一组织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单位进行划型。参加失业保险、工作保险的参保单位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参保险种分别对参保单位单位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四是缓缴处理方面。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以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申请,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超过缓缴期限缴费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到账后按日计息。
34.彩票销售机构可否延期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和发行机构业务费?
答:按照现行规定,彩票销售机构原定于2020年2月15日前完成的1月份各级彩票公益金和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征缴入库工作,延长至2020年3月15日前完成。
(二)资产保障
35.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紧急配置疫情防控资产,如何简化资产配置审批程序?
答: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紧急配置疫情防控资产,各市县财政部门、省直各部门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可简化资产配置审批程序,在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后,快速高效配置。
36.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统筹调配、捐赠按规定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疫情防控资产,如何快速办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调配、捐赠疫情防控资产,按照资产审批权限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可按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待疫情结束后统一报财政部门备案。
37. 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如何管理疫情防控资产?
答: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调入疫情防控资产时,应建立疫情防控资产登记台账,完善疫情防控资产的验收、保管、领用、报损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流向可查。加强资产管理部门与采购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等部门的协调对接,按规定入账。
38.疫情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处理疫情防控资产?
答:疫情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回收可重复使用的疫情防控资产,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按权限统筹调剂使用、公开拍卖或捐赠;报废、报损的疫情防控资产,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审批或备案。
(三)政府采购
39.为确保使用财政性资金快捷便利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出台了哪些措施,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釆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釆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釆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同时,要求采购单位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相关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和凭据要留存备查。
40.疫情防控期间是否可以开展非必须政府采购活动?
答:从1月28日起,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开评标等活动,原则上应当暂停或延期,由采购人自行决定。已确定开标时间、非必须采购项目由采购人通知代理机构发布暂停或延期公告。具体恢复时间应根据疫情控制情况由采购人通知代理机构通过“河北省政府采购网”再发布公告。。
41.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如何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答:必须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需求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本市区、县域内专家,不再跨区抽取评审专家;无法满足要求的,可由预算主管部门自行推荐评审专家。对年龄偏大、个人身体情况欠佳,或近14天内有湖北及较重疫区的旅行史,或有与发热病人接触史的评审专家,应当劝说引导其“回避”参与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
42.疫情防控期间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如何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
答:因工作任务时间要求确需开展开评标活动的,采购人应当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评标现场管理工作。一是建立登记询问制度。逐一准确登记参与开评标活动人员的基本信息,测量、记录个人体温,并询问近14天内的旅行史。特别是赴湖北及较重疫区的旅行史。了解近一周的个人身体情况和与发热病人接触史。二是建立开评标场所每日(次)消毒制度。开评标场所应当配备消毒器具,每日或每次使用前后都应当进行清理消毒工作。三是加强人员防护工作。进入开评标现场人员都应当自行带好口罩,做好手部卫生消毒。四是实施网上投标、开标。已开通网上投标、开标、评标系统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供应商投标(响应)可不到开标(响应)现场,不再提交纸质投标(响应)文件,并通过该系统对开标过程实施视频监督。